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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販賣毒品,要如何主張無罪或不起訴?/毒品案律師,高雄毒品案律師,三民區毒品案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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鑒於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的特殊性,通常都是二人間的私下交易,因此檢警單位在蒐證上即有困難,常見的蒐證方式,包括但不限於搜索、跟監、通訊監察(監聽),或調取監視器錄影畫面等,為了取得或扣押證據的手段。
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,犯第四條至第八條、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,供出毒品來源,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
因此實務上,購毒者或持有毒品者,會主動(或經由警方告知)供出毒品來源為何人。
但此何人,有時候是冤枉的,畢竟購毒者、持有毒品者、甚至是販賣毒品者,為了減免其罪責有動機說出一個有怨的、有仇的、一起施用的、欠錢的、、根本不存在的人(幽靈抗辯)、甚至是根本案無關的其他毒品來源,所以被指為毒品來源的人,通常會感到極度冤屈。
當購毒者、持有毒品者、販賣毒品者供述毒品來源是你,此階段你只是涉嫌而已,檢警單位還必須調查其他補強證據,例如前面說的搜索、跟監、通訊監察,或從購毒者的手機查詢相關對話記錄,來證明購毒者說詞可信。

然而,通訊監察的內容(譯文或錄音),通常不是那麼明白,有時候會夾雜暗語,假設被認定為暗語,那麼依實務經驗,會更加深你的嫌疑;假設閒話家常,或只是說過去找你等,那麼證明力就很薄弱。因此通訊監察的內容,在實務上就很關鍵。
有時候,購毒者會說幾年幾月幾號他在哪邊跟你交易,此時,如果你自認為冤枉,那麼律師就會聲請調查證據,查調手機基地台位置,或行車軌跡(etc)的資料,證明交易當日,你根本不在現場,或購毒者根本不在現場,而去彈劾購毒者說的可信度。

實務上亦常發生被指為販毒之人,其自白是出於強暴、脅迫等手段取得,或自白是在毒癮發作的情況下做出,因為自白如果是非出於任意性,是不能當作證據的,因此,每當遇到這種抗辯,律師會向法院聲請調閱偵訊時的錄音錄影畫面,以確認當時的訊問情況。假設自白非出於任意性,則律師會向法院陳報,主張自白的證據應予排除。
購毒者有時候也會在偵查庭中,法庭中虛偽證述,這時候,律師會聲請對該人進行交互詰問,試圖指出其矛盾、違反常情之處,進而削弱其證明力。

因此,律師在販賣毒品案件,主張無罪或不起訴的主要辯護方向大概有三種:
一、購毒者、持有毒品者、販賣毒品者說的毒品來源,有無補強證據。
二、被告的自白,有無補強證據。
三、有無影響購毒者、或被告說詞的情況發生。
 
涉嫌販賣毒品,無論屬於第幾級毒品,均屬於很嚴重的重罪,動輒入監執行,因此補強證據必須充分,以免導致冤枉之人坐牢,且檢察官、法官也都知道這是極重之罪,在調查證據上也會很謹慎,也願意准許被告聲請調查證據的請求,因此,若您涉嫌販賣毒品,自認為冤枉,建議您諮詢律師,審慎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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